严禁会员擅自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
 刊发时间:2009-04-14 13:17:03 来源: [字体: ]

  4月7日,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第五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《关于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暂行规定》。这是学会强化内部管理推出的一项新举措。

  新规

定说:随着学会的影响日渐增长,社
会各界要求与学会联合开展各类学术、采风活动的情况逐渐增多,需要加以规范,特作如下规定:

  一、学会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欲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,须事先书面向学会报告,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
  二、学会会员如联系其他单位与学会联合举办活动,须签订书面协议。

  三、除主席办公会批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外,凡与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,都要给学会一定的捐助费。

  四、未经主席办公会批准的活动,学会有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。

 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国新闻摄影学会     2009年4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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